丰镇供电公司:正风肃纪敲警钟 警示教育勤约束
第9条规定: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应当以丧失人身自由的时间长短为主要依据,结合其他损害或者损失的情况综合确定:…… [17]因2012年1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地方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不得制定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的通知》后,类似广东省这样的司法解释性质文件就不能在法律文书中直接援引,笔者遂被告知此类司法解释性质文件不宜对外公开,故文中援引这类司法解释性质文件时将隐去省份名称。
[18]参见[日]山本敬三:《民法讲义1?总则》,解亘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第43页。从关注老年人利保障向注重老年人会福利转变。
[1]至本世纪初,各国和地区已经基本完成了这一修法运动。因此,直至提交给法律委员会的修正草案,都是按照这种意见设计的。父母为亲权人,对未成年子女进行法定监护。因此,意定监护优先于指定监护。更重要的是,第26条为将来制定法总则建立民全面的成年监护制度打开了大门,使民法总则不得不面对现实,实现监护制度改革。
给被监护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缺乏监督的监护制度,不仅不能应对意定监护特别需要进行监督的现实,而且法定监护和指定监护中被监护人的权益受到侵害的,也无法得到有效、及时的救济。因此,直至提交给法律委员会的修正草案,都是按照这种意见设计的。
民法通则有指定监护的现成规则,确定对老年人可以适用即可。平常化是丧失必要民事行为能力的老年人的正当诉求。[4]与我国的指定监护相近。法国率先在1698年修订监护法,瑞典于1794年和1899年两次修改监护法,加拿大于1798年、美国于1799年、奥地利于1893年、英国于1896年、德国于1990年、日本于2000年分别完成了成年监护制度改革,并影响到蒙古、越南以及我国台湾等国家和地区。
下文仅举德国、日本和我国台湾成年监护制度改革的情况加以说明。[24]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为因精神障碍或其他心智缺陷,致其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辨识其意思表示的效果的能力显有不足。
法律政策最终权社不仅要与年人需要相适应,而且要在人道主义方面和发展方面,实现老年人自老立、参与、照料、自我实现、尊严,立不分年龄人人共享的社会。[11]老年人一旦丧失必要的行为能力,就无法正常参加社会活动,无法维持本人的正常生活,甚至与社会隔绝,成为被封闭者。随着国际人权保护运动的发展,尊重并保障身心障碍者人权的思想获得普遍承认,出现了一系列有关身心障碍者的人权公约。我国原来的监护制度只有法定监护与指定监护,不存在意定监护。
一、第26条确立我国老年监护制度的背景和具体内容 (一)第26条规定老年监护制度的立法背景自罗马法出现监护制度以来,至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近代监护制度已经基本完善。未指定监护监督人的,法院应根据法律规定的权利人的请求,为其选任监护监督人,监护协议由此生效。(三)第26条规定的老年监护制度存在的问题 尽管第26条规定了老年意定监护和老年指定监护,但距离老年社会对老年人以及成年人监护制度的需要,还存在以下问题: 其一,第26条只规定了老年人的意定监护和指定监护,没有规定精神病人以外的其他成年人的监护制度。(2)监护监督机关 监护监督机关是负责对监护人的监护活动进行监督,以确保被监护人的利益的机关。
[5] 我国台湾于2008年5月2日修订民法总则编和亲属编的部分条文,废止禁治产制3度,创设成年监护和辅助制度,建立了完全的成年监护制度:(1)监护宣告。因此,对于老年人更应当予以特别保护,为他们设置监护人,使之能在正常的社会环境和条件下全方位地参加社会活动。
该法增设的第26条(以下简称第26条)规定了我国的老年监护制度,实现了我国成年监护制度立法的突破,具有重要意义。建议最高人民法院在适当时候作出司法解释,规定监护监督制度,将来在民法总则中作出全面规定。
内容分为两部分: (1)监护监督人 是指由本人选择的监督监护人的监护行为的人。因此,在国家老龄委讨论修法建议时,我们建议在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修正案中规定老年人监护制度,并且写进了建议稿中。2012年3月7日全国人大内司委召开专门会议,逐字逐句研究斟酌老年监护的条文。[5]参见[日]山本敬三:《民法讲义》,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36页以下。[3]法定监护[4]扩大保护对象,包括精神障碍者、高龄者和智力障碍者(不包括身体障碍者)新的监但。当本人判断能力衰退的事实发生,监护监督人被选任时,该委托监护契约生效,约定的监护监督人开始监督,或者经过申请法院选定监护监督人之后,任意监护开始,委托监护人成为任意监护人。
日本对监护制度改革的基本内容是:彻底废除禁治产和准禁治产制度,成年行为能力欠缺者仅有制行为能力一种。任意监护限的目的在于保护高龄者,本人在有判断能力时,可以预先委任监护人,作为自己判断能力丧失后的监护人,双方订立委托监护契约,本人将自己监护事务的全部或部分权限授与委托监护人。
但存在认知障碍的成年人的自我决定,并不是简单地给予其自我决定权就能解决,还必须给他们提供容易认知的信息并加以说明,对其在取得信息、加以理解直至形成意思决定的过程中存在的困难提供援助。如果老年人未通过意定监护事先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当他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也应当对其进行监护,保护其合法权益。
法院认为必要时,可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88条的规定进行鉴定,或者由申请人提供鉴定意见,据此认定老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22]也包括其债权人、债务人等。
监护协议应当以书面形式为之,且须由本人和意定监护人共同签署。这种决定权的效力还应及于本人对其将来在丧失判断能力之后(患老年痴呆症)的事务的决定权[15]使其在具备完全的判如,断能力时对自己将来丧失判断能力之后的事情事先作出决定。这种成年监护制度的目的,更侧重于对交易安全的维护,对于行为能力欠缺者以人化常的状态自主参与民事活动的条件创造、使其参与正常人的民事生活明显不足,不能尊重老年人在需要监护时依照自己意愿设置监护人的自我决定。同时,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88条、第189条和第190条的规定,对申请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老年人,在必要时进行鉴定。
对此,我国法律应当进行补充规定,以保证意定监护制度发挥应有的作用。20世纪中后期,监护制度发生了一场重大改革,改革的动因是老龄化社会的到来与国际人权保护的不断发展。
2.促使建立监护登记制度 成年监护登记制度作为一种公示制度,其作用在于将意定监护协议进行公示,取得合法性,并纳入政府监管范围。2002年在马德里召开第二次老龄问题世界大会,面对21世纪的老龄问题,发起了有关老龄问题的新的国际行动计划,要求各成员国务必在以下三个领域努力实现:老年人与发展,关注老人健康与福利,为老人创造良好环境。
我国目前的身份登记只包括婚姻登记和收养登记,民法总则应当作补充规定。如何确定老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第26条没有规定具体标准,现行法律也没有经验,既不能像未成年人那样纯粹以年龄作为标准,也不能像精神病人那样须以精神病法医鉴定作为标准。
[18]参见[日]山本敬三:《民法讲义1?总则》,解亘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第43页。[20]参见前引[18],山本敬三书,第61页。当代社会,人的寿命普遍延长,高龄人口越来越多,他们的意思能力和体能的衰退导致其民事行为能力下降,以致无法独立生活,使近代成年监护制度无法因应保护年龄增大而判断能力衰退的老年人的需求。第26条规定凡是亲属或者其他与自己关系密切、近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的个人、组织,均可被选定为意定监护人。
监护监督人发现成年监护人有违反监护职责,侵害被监护人权益的,有权向法院提出诉讼,解除监护协议(意定监护),或者撤销监护人的资格(指定监护),并且按照民法通则第18条第2款的规定,请求法院确定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补偿被监护人的损失。其四,对老年监护制度的各项程序问题规定不足。
3.扩展指定监护的适用范围 针对老年人对指定监护制度的需求,规定在老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可以依据民法通则第19条的规定,通过指定监护为其确定监护人,保护其合法权益,扩展了指定监护方式的适用范围。其二,只规定了意定监护而没有规定意定监护的具体实施方法。
这个权利是自然人享有的以发展人格为目的,对于生命、身体、健康、姓名等具体外在人格要素的控制与塑造有权自行决定的抽象人格权,以保护权利人的意志人格为目的。由二元结构的护、辅佐合并为一元化的富有弹性的管制度,其保护对象为监照精神障碍者、智力障碍者、身体障碍者以及老龄人,依其个别具体情形在必要范围内为其选任照管人。